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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为安徽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平台收取,费用包含手续费、短信费、技术接入费。出票成功后服务费不退。如需服务费发票,可于出票成功后,进入订单详情内申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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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票须知

1、目前仅支持购买全价票(含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暂不支持儿童票、携童票、学生票等特殊票种的购买。如需购买儿童票(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及半价票(身高在1.2~1.5米之间的儿童),请到客运站窗口购买。

2、根据部分车站实名制购票的要求,皖美出行已启用实名登记购票模式,如果一人购买多张车票,也必须一人一票输

取票须知

1、请至少提前1小时(节假日建议提前2小时)凭购票成功短信或订单详情中的“取票号”,“取票密码”等信息前往出发车站自助取票机、车站售票窗口或人工服务台取票,并携带身份证件,以备查验。若取票出现异常,请咨询车站工作人员协助取票或者咨询客服。

2、购买半价票的旅客检票需携带户口本。

3、根据车站管理规定,请务必在发车前取到纸质车票后检票上车,发车后取票无法登车。

退票改签须知

部分车站已支持线上退票,您可以在发车前在订单详情页面申请办理;部分车站暂未开通网上退票功能,如需办理退票,请在发车前至始发站办理,退票规则可咨询各车站。

汽车票线上退票规则如下:

1、发车前退票,收取退票手续费。具体退票比例可进入订单详情查看。

2、发车之后不予退票。

3、出票成功后则表示您已享受平台服务,申请退票,服务费不予退还!

出票失败

因车站购票系统原因,导致旅客购票订单出票失败,请尽快致电皖美出行客服电话:400-9900-666,为您办理退款,客服人员将在3—7个工作日内退还票款到原支付卡(或微信账户)中,请注意查收。

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涉及到的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所有权以及相关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本服务条款的效力范围及于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切产品和服务,用户在享受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何单项服务时,应当受本服务条款的约束。用户通过进入注册程序并点击“我接受”的按钮,即表示用户与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自愿接受本服务条款的所有内容。 当用户使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单项服务时,用户的使用行为视为其对该单项服务的服务条款以及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单项服务中发出的各类公告的同意。

服务简介

1、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各项服务。用户必须:

(1)提供设备,包括个人电脑一台、调制解调器一个及配备上网装置。

(2)个人上网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

2、考虑到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同意: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

3、另外,用户可授权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否则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公开用户的姓名、住址、出件地址、电子邮箱、账号。除非:

(1)用户要求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授权某人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透露这些信息。

(2)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及程序服务需要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4、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合法有效,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留结束用户使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服务的权利。用户在享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服务的同时,同意接受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服务条款的修改

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服务条款以及各单项服务的相关条款。用户在享受单项服务时,应当及时查阅了解修改的内容,并自觉遵守本服务条款以及该单项服务的相关条款。

服务修订

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用户接受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项基本政策。所以,作为对以上第二点个人注册资料分析的补充,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定不会公开、修改或透露用户的注册资料及保存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服务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息在以下几种情况是必要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在国家有关机关查询时,提供用户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2)保持维护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重要权利。

(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4)根据本条款相关规定或者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

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您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用户,您将得到一个密码和账号。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而对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其账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改变您的密码和图标,也可以结束旧的账户重开一个新账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拒绝提供担保和免责声明

用户明确同意使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的风险由用户个人承担。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除外。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绝提供任何担保,包括信息能否准确、及时、顺利地传送。用户理解并接受下载或通过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服务取得的任何信息资料取决于用户自己,并由其承担系统受损、资料丢失以及其它任何风险。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在服务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交易进程、招聘信息,都不作担保。用户不会从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或信息,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不会在这里作明确担保。

有限责任

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产品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类似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损害会导致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形象受损,所以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早已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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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使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服务的权利是个人的。用户只能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不能是一个公司或实体的商业性组织。用户承诺不经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不能利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

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拟社区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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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管理

1.用户单独承担发布内容的责任。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所有适用于服务的地方法律、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的。用户承诺:

(1)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页上发布信息或者利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部分法规请见附录),不得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页上或者利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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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利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a)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b)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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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e)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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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守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其他规定和程序。

1.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偿,以及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先承担了因用户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用户应给予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额的赔偿。用户理解,如果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段第(1)条所列内容之一,依据中国法律,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义务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并且删除含有该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2.用户使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和留言板等以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也须遵守本条的规定以及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专门发布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上段中描述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同样适用于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

3.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账号。

保障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体成员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其它人使用用户的电脑、账号而产生的费用。用户或者使用用户账号的其他人在进行游戏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而导致被侵权人索赔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结束服务

用户或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不经通知终止向用户提供某一项或多项服务;用户有权单方不经通知终止接受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的权利立即终止。从那时起,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通知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知都可通过电子邮件、常规的信件或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告的方式进行传送。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通过上述方法之一将消息传递给用户,告知他们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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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下用户可在他们发表的信息中加入宣传资料或参与广告策划,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服务上展示他们的产品。任何这类促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及与广告有关的描述都只是在相应的用户和广告销售商之间发生。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义务为这类广告销售负任何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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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定义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像、图表;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系统的全部内容;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拟社区服务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均属于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告商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法律

用户和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有关本协议以及使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产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并同意仲裁地为合肥。若有任何服务条款与法律相抵触,那这些条款将按尽可能接近的方法重新解析,而其它条款则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会员所含服务的信息储存及安全

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通行证上所有服务将尽力维护其安全性及方便性,但对服务中出现信息删除或储存失败不承担任何负责。另外我们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条款的要求的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通行证服务条款的规定,将会中断其通行证服务的账号。

青少年用户特别提示

青少年用户必须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账号的冻结

会员的失效期为3个月。如果一个会员账号连续3个月不曾使用(包括Web方式登录会员、网上购票、网上退票),则该账号有可能被删除。当账号被删除后,其在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资料同时删除,该账号名会被新的用户注册。所以,请您记住,3个月内至少要使用一次会员。

  安徽恒生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安徽畅捷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恒生长运网络科技公司、宁波平易智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投资成立,其中安徽畅捷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级道路客运企业牵头,全省16个地市的骨干道路运输企业及部分县级运输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

  公司依托于安徽省道路客运互联网平台建设,进行有别于传统客运业务的探索和创新,服务于道路运输业务的转型与发展。致力于全省道路运输大数据分析平台、全省智慧交通以及全省联网售票系统建设,发展多元化售票方式。加强道路运输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整合利用道路客运动态信息资源,增强动态监管能力。提升公众出行服务质量,贯彻落实省道路运输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有助于实现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和综合应用,开辟安徽道路运输服务的新局面。

  股东方拥有全省主要的一级、二级、三级汽车客运站,客运站总数超过120个以上,占有全省90%以上的道路客运资源,客运班线覆盖全国主要省市和省内所有市县。股东单位均为专业道路运输企业,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和管理经验。

1、请至少提前1小时(节假日建议提前2小时)凭购票成功短信或订单详情中的“取票号”,“取票密码”等信息前往出发车站自助取票机、车站售票窗口或人工服务台取票,并携带身份证件,以备查验。若取票出现异常,请咨询车站工作人员协助取票或者咨询客服。

2、购买半价票的旅客检票需携带户口本。

3、根据车站管理规定,请务必在发车前取到纸质车票后检票上车,发车后取票无法登车。

因车站暂未开放在线退票权限,皖美出行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客服电话目前均不支持办理退票,如需退票,请在发车前至出发车站,取票后,按车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以各客运站实际收取退票费为准)。

1、发车前退票,收取退票手续费。具体退票比例可进入订单详情查看。

2、发车之后不予退票。

3、出票成功后则表示您已享受平台服务,申请退票,服务费不予退还!

1、发车前退票,收取15%退票手续费。

2、不足1元按1元计算。

3、发车之后不予退票。

4、出票成功后则表示您已享受平台服务,申请退票,服务费不予退还!

阜阳-合肥新桥机场、颍上县-合肥新桥机场、合肥新桥机场-阜阳、合肥新桥机场-颍上县

退票说明:

1、支持在线退票,离发车时间半小时内及发车后不予退票。

2、请在发车时间半小时前进行退票操作,按相关规则收取退票手续费。线上退票不提供退票手续费凭证。如需凭证,请到候机楼窗口办理退票。

退票手续费说明:

1、离发车时间2小时前申请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2、离发车时间2小时内申请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取票说明:阜阳出发线路需要取票后凭票上车,如需报销凭证请联系候机楼。

淮北-合肥新桥机场、合肥新桥机场-淮北

退票说明:

1、支持在线退票,发车后不予退票。

2、请在发车前进行退票操作,按相关规则收取退票手续费。线上退票不提供退票手续费凭证。如需凭证,请到候机楼窗口办理退票。

退票手续费说明:

1、离发车时间2小时前申请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2、离发车时间2小时以内申请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取票说明:无需取票,旅客请凭短信上的四位检票码上车即可;如需报销凭证请联系候机楼。

芜湖——新桥机场、新桥机场——芜湖

退票说明:

1、仅支持在线退票,离发车时间2小时内及发车后不予退票。

2、请在发车时间2小时前进行退票操作,按相关规则收取退票手续费。线上退票不提供退票手续费凭证。如需凭证,请到候机楼窗口办理退票。

退票手续费说明:离发车时间2小时前申请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取票说明:无需取票,旅客请凭短信上的四位检票码上车即可;如需报销凭证请联系候机楼。

购票须知

1、目前仅支持购买全价票(含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暂不支持儿童票、携童票、学生票等特殊票种的购买。如需购买儿童票(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及半价票(身高在1.2~1.5米之间的儿童),请到客运站窗口购买。

2、根据部分车站实名制购票的要求,皖美出行已启用实名登记购票模式,如果一人购买多张车票,也必须一人一票输入身份信息,请确保输入的乘客身份证信息真实有效

取票须知

1、请至少提前1小时(节假日建议提前2小时)凭购票成功短信或订单详情中的“取票号”,“取票密码”等信息前往出发车站自助取票机、车站售票窗口或人工服务台取票,并携带身份证件,以备查验。若取票出现异常,请咨询车站工作人员协助取票或者咨询客服。

2、购买半价票的旅客检票需携带户口本。

3、根据车站管理规定,请务必在发车前取到纸质车票后检票上车,发车后取票无法登车。

出票失败须知

因车站购票系统原因,导致旅客购票订单出票失败,请尽快致电皖美出行客服电话:400-9900-666,为您办理退款,客服人员将在3—7个工作日内退还票款到原支付卡(或微信账户)中,请注意查收。

此使用须知仅适用于汽车票业务,不适用于商务快客、公交班线、旅游直通车等其他业务。

循环班:当日发车时间段内任意乘坐,请排队乘车(节假日高峰期部分固定班线可能也会改为循环班次)

退票改签?
如何取票?
乘坐循环班问题?
使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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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900-666
投保须知
投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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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公司
保险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0-121212
电子保单
拨打易安保险客服热线4000-121212查询保单信息;
或登录www.1an.com进行自助保单验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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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车前拨打客服热线400-9900666办理退保手续
电子发票
关注“易安保险”微信公众号申请电子发票;
或登录www.1an.com申请电子发票
投保须知
一、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安保险”)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易安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开展保险业务。
二、产品简介
1、保险期间:当次汽车有效,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商业运营的汽车期间(自检票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车车厢时止)。
2、适用人群: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以保险期间开始时的年龄为准)限出生30天至80周岁,超出上述年龄范围投保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免赔约定:本产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在扣除绝对免赔额100元后,剩余部分赔付比例为90%
4、特别约定:
1)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以保险期间开始时的年龄为准)限出生30天至80周岁,超出上述年龄范围投保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最多购买1份,多投部分无效;
3)根据监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身故给付金额总和不超过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身故给付金额总和不超过50万元。
5、保费支付:本产品支持使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进行保费支付。
6、适用条款:《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易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55号,《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易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 018号
7、保单形式: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易安保险客服热线4000-121212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或登录www.1an.com进行自助保单验真。
8、发票获取:您可关注“易安保险”微信公众号或通过易安保险官网申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
9、承保流程:本产品自动核保,投保成功后,我们将向您预留的手机/邮箱发送承保短信/电子保单,请注意查收。若您投保后需对投保信息进行变更,可通过我司客服热线联系办理。
10、理赔流程: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您可通过我司客服热线报案,并按照客服人员的告知进行理赔申请。
三、服务方式
1、咨询方式:
(1)拨打易安保险24小时客服热线4000-121212;
(2)前往易安保险官网www.1an.com咨询“在线客服”;
(3)在易安保险官网“在线留言”,我们的客服人员会及时回复。
2、投诉渠道:若您在保险购买、保全、理赔过程中,发现我司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我司投诉,投诉电话4000-121212。
3、信息安全措施:我司采用加密传输协议(https)或证书方式进行信息加密传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加以保障,保护用户信息和交易安全。
四、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重要提示
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障方案、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保险产品相关资料,尤其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率)、保险赔偿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
2、偿付能力告知:我司2018年第4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0.1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0.10%,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具体可在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处查询。
3、风险综合评级:根据监管部门评定,我司2018年第4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类, 具体可在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处查询。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易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 018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是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若与主险合同内容冲 突,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 主管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必要的、合理的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保险人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并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 或全部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没有载明免赔额及比例的,保险人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比例给付医疗 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的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 日 为限。
3、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 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 费用,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均按本条规定给付 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列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 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四)不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器官移植、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 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等)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或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 治疗;
(七)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膳食费、取暖费、空调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 费、特需服务费等;
(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 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缴费方式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交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 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 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共同确定的医院 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 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 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3、净保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 费×(1-25%)”。
4、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25%)×[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 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易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55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车、船票,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汽车或轮 船的乘客。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人依照下 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 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 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 0083—2013)(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 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 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 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 地走出汽车车厢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 地离开轮船甲板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 部门安排的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 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若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 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 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火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投保声明:

1、本人(即投保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本产品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内容,尤其是其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率)、保险赔偿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及保险金额等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投保时所填写的所有内容(包括所确认的健康告知内容,若有)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贵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及被保险人(本人承诺已取得被保险人代为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全权委托)同意贵司以提供本保险或与此相关的服务为目的,而收集或使用本人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从本次投保申请或其他渠道所获取。本人及被保险人理解并同意授权贵司及贵司合作伙伴为提升服务质量而可能查询、提供或使用本人及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本人及被保险人理解此声明自投保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保险合同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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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户中奖后,“1元免单”所在的订单票款全免,订单费用中奖后立刻原路退回。1元抽奖费、平台服务费概不退还,若产生退票、改签行为,视为自动放弃免单机会;
3.皖美出行保留法律范围内的,对该活动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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